摘要
离婚协议是因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的变化而引起,当事人在协议财产分割、平衡双方利益的过程中.必然会关注其子女的利益。实践中的离婚协议在约定承担子女抚养费条款之外,普遍存在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给子女或对子女给付一定财物等条款。这些条款为离婚协议相对方之外的第三人设定了利益,对于这些第三人利益条款的合法性、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享有、当事人变更、撤销第三人利益条款的权利等法律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广泛争议。本文将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基本理论出发,对此加以探讨研究。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49-52,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