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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不应是缔结婚姻的法定障碍——废除《婚姻法》第7条第2款的建议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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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由此,婚前健康检查不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这在社会上曾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和反响。取消强制婚检的核心思想,是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婚姻自由,而非单纯地简化结婚登记程序.人们真正需要关注的不应是停留在讨论强制婚检被取消的利弊上,而是应当反思《婚姻法》第7条第2款规定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是否科学?
作者 孙若军
机构地区 中国人民大学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66-68,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朱力宇.“建议修改母耍保健法”,载《人民日报》2003年9月10日第16版.

同被引文献82

引证文献10

二级引证文献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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