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加强我国的区域和流域环境管理,提高国家对跨省界重大环境问题的监管及应急处置能力,自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陆续组建了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和华北六大区域环保督查机构,旨在加强中央对地方部门的监督管理,达到“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监管体制的要求,这是健全和完善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重大创新和探索。
出处
《环境保护》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0期51-53,共3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金
亚洲开发银行技术援助“环境保护部区域环境执法督查机构建设”项目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