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2002年,国家制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对于抑制建设用地快速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各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已不尽合理。为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等别与各地实际情况相适应,决定对部分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出处
《农村财政与财务》
2009年第6期31-37,共7页
RURAL FINANCE AND FINANCIAL AFFAI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