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做好灾区审判和执行工作,保障灾区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5月27日、6月6日以及7月14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08]1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8]164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法发[2008]21号)等规范性文件,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6期6-8,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