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格财产是一种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密切结合的财产,它包括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两方面内容,前者以后者为载体,该载体以有体物为形式。人格财产在本质上为包容有人格因素的物,因此,应将人格财产作为包容财产和人格利益的物的整体进行保护,而不是将人格利益抽出作为单独的客体加以侵权法上的保护。在物法上,应对善意取得等制度做出合乎人格财产性质的适用变通和其他适当安排。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6期42-43,52,共3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