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源于大陆法系的"既判力"理论。在空间上,一事不再理原则只禁止在一个国家内对"同一犯罪"进行双重处罚;在客体上,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要件同一说"来解释"同一犯罪"。但是,如果有新的证据或先前的程序中存在根本缺陷,可能影响案件结果,则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为了使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符合《公约》第14条第7款的规定,我们需要进行两个方面的改革:设立数罪并罚原则的例外情形和改革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96-100,共5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200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研究>(08BFX07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