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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还是登记为宜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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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役权登记的原则 《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地役权的设立采用了“登记对抗主义”。这与《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体现的“登记生效主义”不同。
作者 肖宇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中国土地》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59-59,共1页 China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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