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9年2月,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农业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规定“以家庭承包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均可以依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价出资”。无疑,此举有利于盘活农民的土地资产,增加农户来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性收入,有利于提高农地流转效率,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主体。
出处
《中国土地》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40-41,共2页
China L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