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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点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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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对今年第四期“咨询热线”中《教师受伤应由谁认定工伤》的解答有不同看法。该文认为,依据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以下简称56号文)规定,应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咨询案件中的教师进行工伤认定。我认为主持人错误地解释了56号文第一条。
作者 诸旭
机构地区 人社部社保中心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09年第6期88-88,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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