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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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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机构地区 税务总局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9年第16期35-38,共4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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