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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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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税发[2008]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机构地区 税务总局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9年第17期41-43,共3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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