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义务教育教师逐渐成为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雇员是改革的趋势。但我国义务教育教师不宜单纯定位为雇员,应当定位为公务雇员,兼有公务员和雇员的双重身份。义务教育教师的法律身份应以雇员身份为主,以公务员身份为辅。义务教育教师聘用合同将主要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义务教育教师的公务员身份,主要作用在于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出处
《上海教育科研》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39-42,共4页
Journal of Shanghai Educational Research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聘任制下教师权益法律救济的现状
问题及对策研究>(项目编号:07JC820012)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