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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产品适用消费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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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05年,江苏省某县19户村民在当地购买了“威优46杂交稻种”、共插了71.4亩大田,由于种子内掺有劣质的“威优64”种子,性能不同,成熟时间、分孽多少、栽培技术不同,到第一次中耕时,就出现禾苗分孽多少相差悬殊,株茎高矮参差不齐,致使每亩减产150公斤受害村民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联名到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出处 《农家致富》 2009年第11期54-5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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