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出租方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出租方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协议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规定:“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80-81,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