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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商品增值税涉税账务处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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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企业在委托代销方式下的销售收入,会计上是以收到受托代销方开具的代销清单为确认时点。即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之前的任何时点或收到与此代销业务相关的任何款项时,都不能确认此委托代销业务的销售收入。但对于委托代销方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新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119-120,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财政部.2006.《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
  •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共引文献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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