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然而,许多会计人员在实务工作中计算占用一般借款资本化金额时,总是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出处
《中国农业会计》
2009年第6期34-35,共2页
Chinese Agricultural Accounting
基金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2007年重点科研课题"新会计准则变革及执行中的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