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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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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证书是公证行为的集中表现,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因职务的过失导致出现失实的公证书,这种失实的公证书在行内称为“错证”。以往,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公证书的重大失实行为多适用渎职类犯罪.但对于公证员因错证而被诉以玩忽职守罪,很多学者表示质疑,认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而公证处非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党政机关,公证员非行使国家职权,适用玩忽职守罪主体不合格,适用法律不当。
作者 姚一村
出处 《中国公证》 2009年第6期22-23,共2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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