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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立电子”事件的法律追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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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4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作出《关于撤销宁波立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要求立立电子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该决定使立立电子成为继通海高科后第二起公司IPO核准被撤销案。但两者有所不同:2002年通海高科IPO核准被撤销时,旧的《证券法》并没有引入保荐人制度,所以不存在保荐人的责任问题;
作者 黄维娜
出处 《董事会》 2009年第6期84-85,共2页 DIRECTORS & BO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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