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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争议是否适用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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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3月起,何某等5人先后到某鞋材有限公司任职,双方口头约定了工资数额和发放方式,均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6月起,该5人因辞职或被辞退等原因先后离开公司,公司均未能及时结算付清5人工作期间的剩余工资。其中,拖欠何某工资2700元、陈某3640元、姚某3125元、毛某1550元、魏某1300元。8月,5人一起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该公司支付5人工作期间剩余工资共计12315元。
作者 张贻潜
出处 《中国劳动保障》 2009年第6期47-4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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