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对个人合理使用的使用方式、对个人合理使用的合理限制等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重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显得尤为必要。应通过明确和科学界定个人合理使用行为,明确个人合理使用方式、合理使用的一般原则,对数字技术条件下个人合理使用的范围予以回应,以实现保护著作权人权益和促进文化发展及社会进步的平衡。
出处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09年第5期87-90,共4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