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无形资产会计中,从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计价摊销,到无形资产投资与转让,再到无形资产捐赠与受捐,都涉及计税问题。从节税考虑,自创商誉不予确认为好,外购(合并)商誉也不宜高估。无形资产转让的涉税处理应充分考虑各种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以求整体税负最轻、转让净收益最大。捐赠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对纳税人较为有利。而接受捐赠无形资产,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规定和会计处理上不一样。外资企业要一次性入企业当年收益,而内资企业只有在日后转让或清算时才予确认收益,后者比前者的纳税环境较为宽松。
出处
《商业经济》
2009年第12期35-36,共2页
Business &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