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说认为,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针对犯罪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分类。这一分类存在以下缺陷:修正的犯罪构成来自德、日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引入我国会承继其自身不足,还会水土不服;修正的犯罪构成论在我国必将引发犯罪构成二元论,既分则基本的犯罪构成与总则修正的犯罪构成,从而导致必然的逻辑错误与认定犯罪标准的混乱。完结的犯罪构成与未完结的犯罪构成的分类,能够充分揭示犯罪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特征,彰显犯罪构成作为犯罪认定为一标准的实质,与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具体规定也相吻合,值得提倡。
出处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4期26-29,共4页
Journal of Xiangt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