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继承农村房屋不必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问:某村村民杨某有杨大、杨二与杨三三个儿子。其中,杨大与杨三在家务农,杨二在外地工作。1973年,杨某在去世前立下遗嘱,把家庭财产及三处宅基地进行了分割。把其中有房屋的两处宅基地分给了杨大和杨三。另一处空闲宅基地分给了杨二。另外,因为分给杨三的宅基地上房屋较多,又把其中的三间北屋分给了杨二。由于杨二在外地工作。各方同意将分给杨二的三间房屋由杨某的老伴居住。
出处 《重庆国土房产》 2009年第3期48-48,共1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