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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争议是否适用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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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申请人何某、陈某、姚某、毛某、魏某等5人分别于2008年5月6日起陆续到被申请人某鞋材有限公司任硫化工、品检员和组长,双方当事人口头约定硫化工工资按计件工资计发,品检员和组长工资按月薪工资计发。后申请人因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于6月17日起先后离开被申请人公司,被申请人均未能及时结算付清申请人工作期间剩余工资。
作者 张贻潜
出处 《中国劳动》 2009年第6期53-54,共2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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