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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初探—以审查批捕阶段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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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重要价值在于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在被害人利益恢复的同时,帮助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降低再犯罪率。我国检察机关已逐步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试行刑事和解,但缺乏明确具体的制度规范,且适用的诉讼阶段以审查起诉阶段为主,此时未成年犯罪人往往已经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从而降低了和解制度的价值,本文建议从审查批捕阶段开始构建刑事和解制度,以弥补上述缺陷,充分保障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加害人及被害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 孙中梅
出处 《青少年犯罪研究》 2009年第3期9-14,83,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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