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姻家事案件包括身份关系案件、与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案件、婚姻家庭的侵权案件,以及其他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案件。这种案件不同于一般民商事关系的纠纷,其自身具有牵连性、私益性和公益性以及纠纷解决的紧迫性等特点。因而对与之相对应的诉讼程序也有特殊要求,即需要能动性的调解和法官的职权干预等。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156-159,共4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作者主持的湖南省社会科学法学基地项目:"和谐社会中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的最终成果之一。项目编号:06JD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