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各地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其中很多地方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预审”)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笔者认为,将“预审”作为行政许可项目值得商榷。一、从法律定义上看,“预审”不符合行政许可的法律定义范畴。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
出处
《浙江国土资源》
2009年第5期48-48,共1页
Zhejiang Land & Resour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