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试论立法后的地方志分类》中的一处逻辑错误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笔者发表在贵刊的《试论立法后的地方志分类》(2007年第12期)一文中存在一处较大的逻辑错误。原文如下:根据是否法定将地方志分为法定方志和非法定方志。法定方志,即《条例》中所规定的地方志:“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作者 刘善泳
出处 《黑龙江史志》 2009年第6期3-3,共1页 Historical Records of Heilongjiang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