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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信用问题利弊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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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本文所讲的财政信用,专指一些财政部门通过在专业银行多头开户进行的财政信用,不包括基本建设资金的'拨改贷'和国家举债。笔者认为它的性质是: 首先,财政信用资金是财政资金。财政部门开立在专业银行帐户上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一是上级财政部门拨来的周转金;二是地方部门管理的部分附加收入;三是集中的各企、事业单位的资金。对于一、二两项资金归属财政资金似乎毫无疑议,但把集中的企、事业单位的资金算作财政资金,是不妥的。理由是,(1)尽管这些资金的所有权归企、事业单位,然而一旦上缴财政部门并人了财政部门开立的帐户后,资金的所有权就发生了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已让渡给了财政部门,银行帐户的名称是财政部门而不是这些单位;(2)虽然这些资金来自企、事业单位,但是在上缴财政部门后,就由财政部门调剂。
作者 武常命
出处 《金融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9期12-14,共3页 Journal of Financial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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