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著作人身权的制度设计涉及到多重主体的利益关系,而不仅仅只是一项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制度。作者自愿转让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不会损害作者、受让者和读者(公共利益)中任何一方的利益。在现行学术评价体制下,作者转让署名权从经验的层面看应当视为一种玷污了学术纯洁性的不正常的社会现象,理应予以纠正;但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分析,造成这一社会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并非著作权法没有规范这一问题,而是现行学术评价体制所导致的结果。
出处
《湖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67-70,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Hun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