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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是否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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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1 徐某,某市出租车司机。2008年6月18日.徐某驾驶出租车在市区一干道空车行驶时.张某驾驶小轿车从左后方超车。因张某未能很好地控制车距。致使小轿车过早并线,小轿车尾部与出租车头部发生轻微刮蹭。双方停车商量责任问题.并拨打了122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其间,张某用手帕擦拭剐蹭部位.徐某认为张某的行为是在毁灭事故证据,遂予以制止。两人因此发生身体接触并进而相互撕打。在打斗中。徐某击中张某鼻部,致张某鼻骨骨折(轻伤)。
作者 胡俊才
机构地区 贵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09年第6期69-70,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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