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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协议”是一个危险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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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仅在建筑招投标、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大肆收受贿赂,更以《学生公寓投资协砌为名,肆无忌惮地与房地产商签订有效期达15年的“受贿协议”,每年从中“分红”20万元——江西师范大学基建处原处长谌光明不久前因受贿480万元(其中280万元“分红”因案发未遂)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作者 胡锦武
出处 《共产党员》 2009年第6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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