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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冲基金风险及其监管的法律制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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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全球金融海啸愈演愈烈,造成了全球市场动荡和经济衰退,危害性不断显现。因此,呼吁加强金融市场监管、防范金融系统风险的呼声日益高涨,其中防范对冲基金对市场的冲击是一个主要方面。在此背景下,2009年1月29日,美国爱荷华州参议员格莱斯利和密歇根州参议员莱文向美国参议院提交了一项重要的法律提案——《对冲基金透明化法案》,加强对对冲基金的监管。稍后,欧盟在寻求抵御全球金融危机的共同立场时,欧盟各国领导人也于2009年2月15日达成一致,认为有必要对金融市场和对冲基金进行全面监管,并概述了大范围的各项提议,发表了相关联合声明。在声明中,欧洲领导人批准了建立全面监管框架的计划,该框架涵盖所有金融市场、产品及参与者——包括对冲基金及其他可能构成系统风险的私人资金池。从欧美官方的反应来看,对冲基金对市场的冲击和危害较大,因此,需要加强防范。本文从对冲基金的风险角度出发,借鉴欧美防范对冲基金风险的监管经验,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制措施。
作者 高汉
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32-135,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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