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尝试对康德道德法则"人性公式"的有关研究所探讨的重要问题作一些清理和辨析,对克里斯汀.考斯佳、艾伦.伍德等国际权威研究者的观点进行商榷,并试图揭示康德某些独特的理路与运思方式。在康德哲学中,人格中的人性是纯粹实践理性,也就是人通过法则先天规定意志、设定道德目的的能力。在根本上,人首先应当做的是出于对已有的绝对价值——它体现在每个人的人性——的尊重而行动,而不是为了实现某种有待实现的价值而行动,而后者要以前者为限制性条件。把人格中的人性看作目的是指以这种人性为一切经验目的设立的最高依据;康德不否定人应该出于某种目的而行动,也不否定行为应具有某种经验性目的。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1-4,共4页
Academic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