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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又一个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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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内学者大多认为刑事拘留的法定事由是《刑事诉讼法》第61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形,除此之外,并无其他法定事由。这是值得商榷的。《人民警察法》第17条明文规定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中,可以使用拘留。通过对多方面详细分析,确定它是刑事拘留而非行政拘留,所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应当是刑事拘留的又一个法定事由。
作者 朱海天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09年第12期88-8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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