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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纳税地点的税收筹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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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注册地点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动机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动机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为纳税地点。”所以纳税人可以将其动机注册地点设立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如果其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同,为避免出现双重税收管辖权的问题,则可以咨询有关部门,了解自己以后若干年大致的税收负担,进行税收筹划,选择低税负的地方为经营地与注册地。
作者 陈璇 李杰
出处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09年第6期60-6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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