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包人为保证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顺利建设,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要求,在招投标阶段采用要求全部投标人承诺中标签订协议前提交履约保函的方式,以其规避个别施工承包人诚信缺失等风险,但由于发包人对履约保函的法律风险缺乏研究和认识,在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发挥履约保函的担保作用。文章结合三座店水利枢纽工程实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发包人如何防范履约保函风险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出处
《内蒙古水利》
2009年第3期113-115,共3页
Inner Mongolia Water Resour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