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事司法改革中存在着法院与当事人间的失衡,即法院主导改革,当事人权利保护不足;法院和检察机关间的失衡,即检察监督权被蚕食;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间的失衡,即人民调解程序过度扩张"三大失衡"。为此,我国民事司法改革应当注意合理配置法院和当事人关系,充分考虑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尚不成熟的国情,在遵循民事诉讼规律前提下解决法院和检察机关权力配置中的突出矛盾。
出处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09年第3期49-53,共5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