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达特茅斯学院案"是美国宪法判例中典型案例,引导和保护了美国私人团体,尤其是慈善团体的发展。判决确立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具有独立的"法团"身份,其"特许状"具有契约性质,不得任意更改,是高等教育历史发展中标志性事件。达特茅斯学院案之后,美国政府开始重新审视私立高等教育在国家发展中的作用,改变了联邦和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干预方式,促使美国私立高等教育进入了高速与多元化发展时期。
出处
《教育学术月刊》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76-78,共3页
Education Research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