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查起诉作为连接侦查与审判的中间环节,是实现案件分流的重要阶段,检察官亦具有一定的起诉裁量权,这为刑事和解在此阶段的实施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此阶段,刑事和解涉及到公诉权的审查起诉行使,更离不开代表国家公诉的检察机关的参与和主导。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起诉裁量的空间过于局限,有关落实刑事政策、实行区别对待的立法意图未能充分体现。近年来,我国地方检察机关探索法律规定之外的不起诉制度,其中最为典型的是附条件不起诉,该制度扩大了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弥补了酌定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同时,刑事诉讼法对审查起诉程序的规定总体还比较粗疏,改革内容一是完善审查起诉程序,二是允许律师参与到审查起诉程序之中。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1期10-13,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