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是对关于在一定情形下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也可以说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本条仍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实践操作中存在一些争议,笔者对此问题浅谈几点认识。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1期64-64,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