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后,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既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又具有深厚的价值底蕴。其哲学基础在于矛盾的特殊性,法理学根据在于矫正正义,诉讼法学根基为有罪必诉、有诉必审,刑法学价值在于一般预防,经济学价值则为诉讼效率。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68-71,共4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我国反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回应与完善"(编号06C766)之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