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9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5月27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中的一些法律适用新问题,这是继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1年解释》)之后,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又一个重要举措。为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解释》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现就《解释》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2期37-40,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