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
某县原副县长邵某,因犯受贿罪于2005年10月27日被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2006年7月,邵某被依法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缓刑期间,县人民法院根据邵某的表现对其减刑。2008年10月,邵某缓刑期满,所受行政撤职处分也已于2008年7月到期。邵某在此期间一直保留了公务员身份。对邵某依法解除处分后,是否能够继续确定其为公务员身份?如果确定其为公务员,又如何确定其职级、安排职务?
出处
《中国监察》
2009年第10期59-59,共1页
Supervis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