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大幅度降低了与普通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的诉讼费征收标准,对解决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该规定可能因为缺乏必要的配套措施而对我国现阶段的司法资源结构的均衡带来各种不利影响,使这一被誉为民本思想在司法领域完美体现的制度的功能难以得到实现。文章运用法经济学理论分析诉讼费用制度改革的必然性,并就具体配套措施的构建提出若干设想。
出处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31-35,共5页
Journal of Fujian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