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习水嫖宿幼女案中行为人犯罪性质的争议
习水嫖宿幼女案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人员面对本案的主要定罪量刑问题曾解释说,对嫖宿者以嫖宿幼女罪起诉是为了更严厉地打击违法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相对于强奸罪的量刑起点3年更高。对袁荣会以“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提起公诉的解释是:很难有证据证明袁荣会有强迫的行为,强迫学生卖淫的是未成年人刘某和袁某,“我们也想对他们重判,但不能感情用事,必须严格依法。”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124-131,共8页
Law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刑法本土化
国际化争论背景下的社会危害性理论"(04BFX048)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