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达农村地区家庭承包制演化为社区性股份合作制,土地承包权演化为"准土地股权",村民的土地承包权演变为股份分红权及享受其它集体福利的权利。上世纪90年代末,股份合作制开始了股权固化及向公司化方向改革。在股份合作制的实施与发展中,不同妇女群体的权益状况不同,但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制度总体上比家庭承包制有进步,但它仍承袭了集体成员共有土地产权的一些特征,不能从根本上改变部分妇女被排斥的可能。股份合作制产权固化与公司化改造,则使股份合作制的演进方向与保护妇女权益相一致。
出处
《农村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23-26,共4页
Rural Economy
基金
2006年度广东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广东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研究"(编号:06E05)之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