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宪政视角下对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进行考察,法、德、英、美、日五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历史表明,分权、人权和法治的维度均不可或缺。这种认识对解决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还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还是二者兼而有之的争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行政诉讼单一目的论有失偏颇,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的定位应当是分权、人权和法治的统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兼而有之。
出处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9年第2期70-73,86,共5页
Journal of Shaanxi Radio & TV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