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规定企业提取安全费用以来,煤炭行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安全费用(财建[2004]119号),通过“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核算(财会[2004]3号),而后扩展到整个“高危行业”。《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指出: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09年第7期48-49,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